您的房子若符条件:请快去办产权证
http://www.xmfangzi.com 2004年5月5日13:18

您的房子若符条件:请快去办产权证
我市昨日出台《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妥善解决各类无法办证房屋的办证难题 
   通过合法途径好不容易买来一套房子,却因建设单位手续不齐或违规建设导致办不到房屋产权证,碰上这种在房地产市场常见的纠纷怎么办?市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的《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出路。 
    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针对各类无法办证的房屋开展专门调查基础上形成的这个意见,站在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明确了对合法购买的房屋可以给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对开发商在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仍要依法查处。 
    由于土地房屋批建涉及征地拆迁、立项、规划、用地、批租、建设项目管理、预售销售和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违反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实际建设与批准文件不符,都会造成最终权属登记无法办理。比如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批建手续,或违反规划超占超建未经处理,或因房屋质量、消防问题等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主管部门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一定多留点“心眼”,看看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新出台的处理意见,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只要分别具备以下条件,可先给予购房(安置)户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手续。 

关于商品房 

已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已交清购房款;未办理抵押设定登记;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对于1994年8月1日前已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如购房合同未曾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还必须具备未被重复出售、由开发单位出具售房清单或购房者出具房屋权属来源具结书的条件。 

关于房改房 

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房改主管部门备案,职工已与售房单位签订房改房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当年房改价格交清购房款。 

关于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关于开发商下落不明的商品房 

对于开发商下落不明的商品房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以下条件后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对符合上述商品房权属登记发证要求的购房户,可直接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超过一年未经工商年检或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同步新闻 

违规住宅项目权属登记办理程序 

关于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对于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处理意见也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1990年4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有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后予以权属登记。 

1990年4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处理同意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2001年4月30日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关于建成后与规划审批不符的项目 


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后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项目,有三种处理办法。 

每幢建筑物增容的,如果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1%以内(含1%)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权属登记,超过1%的,由市规划部门发出办理通知书后,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权属登记。 

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可以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但是,如果建筑主体超出所批红线范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政府声音 

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庭木: 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题 

在11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庭木表示,新出台的这个《意见》立足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将为群众办证同处理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同时,市政府还将把解决群众办证问题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结合起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开发现象的发生。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办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表示,将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窗口,受理群众办证,并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办理,协调、督促内部各办事环节,提高办理速度。 

提醒: 

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 


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土地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缴清证明);(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项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总平面和分层平面图;(6)竣工验收证明。 

资料: 

房屋无法办证原因调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7月25日在本报刊登通告,着手对因建设单位手续不齐或违规建设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展开专门调查,截止8月8日便收到大量的反馈函件。此次调查的结果成为我市制定《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根据。 

调查表明,造成各类房屋无法办证最主要的原因是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超占超建,建设单位下落不明、未通过验收等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原因: 

未办理批建手续 

违反规划、超占超建 

未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下落不明 

与施工单位有纠纷 

地价款未缴清 

改变房屋性质 

改变用途 

未经批准合建联建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私自转让 

对面积存在争议 

其他或未明原因    

文章出处:厦门日报
文章作者:唐亚强
【字体: 】『打 印 本 页』『发 表 评 论』『新 闻 推 荐

免责声明:如本网所转载的新闻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来电或来函与厦门房子网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