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01年经济适用房配售办法
http://www.xmfangzi.com 2004年5月5日13:18

厦门市2001年经济适用房配售办法

为继续改善我市部分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2001年经济适用房配售办法。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购办法: 
由市住宅办发布通告,接受申请并审查资格,经三榜公布后按得分排队、抽取房号。 
申购条件: 
1、厦门岛内城镇常住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岛外户口及农户)二人以上(含二人)、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自然家庭(夫妻及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 
2、申请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人户口入厦三年以上。交表前一年内在本市迁移过户口的,必须提供户口原址及现址的房屋证明材料。 
3、家庭上年度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申请人在申购时须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4、以下情况家庭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 
⑴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夫妻双方或一方)的; 
⑵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已购房改房、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②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 
③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职工(夫妻双方或一方); 
④已购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⑤离异家庭,在离异前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 
申购条件说明: 
1、原户籍不在厦门岛内,在厦门岛内大专院校读书毕业后在厦门工作的,入厦时间从毕业时间算起。 
2、原户籍在厦门岛内,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移在厦门岛内的,其本人入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须提供市人事局审批表或区知青办证明)。 
3、现役军人若其配偶及子女有二人以上的户口在厦门岛内的,允许以其配偶的名义申购,军人可计入家庭人口参与配房。 
4、男30周岁、女28周岁以上的大龄未婚青年,无房的可以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只能享受40平方米建筑面积。 
5、夫妻双方尚未生育的,购房时按三人计算人口。 
6、由厦门岛内到外地就学的大中专生(不含出国留学人员)、参军服役人员,可按常住户口计算,参与家庭配房(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现就读学校证明或街道办服役证明,毕业后分配在外地或退伍、转业在外地的不在此列)。 
二、房源地点: 
由市住宅办根据住房建设情况确定。 
三、基价: 
多层住宅:砖混1800元/m2,框架1935元/m2;楼层调节率按有关规定收取; 
小高层及中高层住宅:一层1680元/m2,二层1800元/m2,三层2000元/m2,以上每层递增50元/m2;朝向调节率、附属面积的费用另计。 
超标价:按市府2000综062号文执行。多层砖混2300元/m2,框架2400元/m2,小高层2600元/m2,中高层2700元/m2,八层以上每层增加30元/m2。地域差价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附属面积:指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及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全体住户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及户外活动的场所(由小区内住户购买的部分,其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按每平方米1500元出售,每户分摊面积: 
总建筑面积在80m2以下均摊2.0m2/户; 
总建筑面积在80m2-100m2均摊2.5m2/户; 
总建筑面积在100m2-120m2均摊3.0m2/户; 
总建筑面积在120m2 以上均摊3.5m2/户。 
四、配售标准: 
1、按3人以下购买二房型(控制在75m2/户以内),4人以上的购买三房型(控制在85m2/户以内)的标准配售,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2、高层住宅的电梯、设备用房等公摊面积每套核减6m2,不按超标面积计算,按基价购买。 
五、评分标准: 
1、按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评分: 
⑴ 无房户计20分; 
⑵ 1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以下相似)计18分; 
⑶ 2平方米以下计16分; 
⑷ 3平方米以下计14分; 
⑸ 4平方米以下计12分; 
⑹ 5平方米以下计8分; 
⑺ 6平方米以下计6分; 
⑻ 7平方米以下计4分; 
⑼ 8平方米为2分。 
2、按户口入厦年限评分(以入住新购经济适用房的随迁人口计算): 
户口入岛时间每人每年加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3、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以入住新购经济适用房的随迁人口计算): 
每户每代加10分,未生育的夫妇按二代人计算。 
4、按结婚时间长短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每户每年加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 
5、大龄未婚青年单人申请的,除按上述计分外,男以30岁,女以28岁为基数,每增1岁加1分。最高分为10分。 
说明:无房户的界定: 
⑴ 使用中的办公室、招待所、旅社、堆放货物的仓库、营业性场所做为宿舍的; 
⑵ 长期挂户于亲朋家中,而在其他地点寄居或在外租、借私房、农房、外单位公房的; 
⑶非亲属关系二人以上共住一间房的。 
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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