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到底是中介商傍大款 还是易中天耍大牌

http://www.xmfangzi.com 2008年7月20日11:48

厦门日报 

评论:到底是中介商傍大款 还是易中天耍大牌

    【记者手记】

    易中天究竟跑单了吗?你问我,我问谁?

    在我看来,能够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的只能是我们神圣的人民法院。可我相信,看到这篇报道的法官大人们也只能是两眼一瞪干着急,因为不管是易中天夫妇还是两家房产中介商尽管都表示最后不排除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可现阶段,双方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通过媒体发声,把各自所谓的事实真相公布出来而不是打官司。遗憾的是,小记不是包青天,没有洞察真相的火眼金睛,只能笨人笨办法,把卖方、中介、买主三方的说法一股脑儿搬上版面,让读者自己去评判是非。对不起,易老师,请原谅我对您的不敬,在这篇报道中我必须给您的对头同样的话语权,因为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这也符合您在《品三国》中讲述的诸葛亮依法治国的精神。

    其实,抛开繁复琐碎的事实,这个事件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产中介商“傍大款”,借着易中天的名头谋出名或者利用名人怕麻烦的心理讹钱财;一是易中天“耍大牌”,仗着名头欺负小企业。那么,究竟是哪种情况呢?我想,问题又得回到易中天是否跑单的基本事实层面了。我无法判断,我只能期望,不论是卖方、中介、买主,都能摸着自己的良心说,他们对本报记者陈述的都是事实。

    朗朗乾坤,大千世界,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还是应该得到所有人的认可的,这就是诚信,这就是小记费了半天劲做这篇调查的原动力——希望借助易中天公众人物的品牌效应再次与读者确认一个共识,诚信!

    诚如是,则傍一回大款亦可。

    【律师说法】

    何谓“跑单”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的邓永华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客户如果与中介公司就欲购买的房产签订了《房产求购委托书》,并在中介公司经办人的陪同下验看了房产,事后,客户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推定客户的买卖行为是建立在中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房产求购委托书》信息的基础之上。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必要且充分的居间服务,但客户事后未经过中介公司同意,私下与该住房的业主完成了房屋买卖,客户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跳单”行为,已违反双方的约定,属于恶意行为,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客户购房跳开中介,构成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客户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厦门日报 陈炜明)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