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根据厦门市2001年经济适用房配售办法,要申购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两个以上(含两个)厦门岛内城镇常住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岛外户口及农户)、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自然家庭(夫妻及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
2、申请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人户口入厦三年以上。交表前一年内在本市迁移过户口的,必须提供户口原址及现址的房屋证明材料;
3、家庭上年度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申请人在申购时须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提醒您注意的是,除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外,“无房户”还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⑴以使用中的办公室、招待所、旅社、堆放货物的仓库、营业性场所作为宿舍的;
⑵长期挂户于亲朋家中,而在其他地点寄居或在外租房、借私房、农房、外单位公房的;
⑶非亲属关系二人以上共住一间房的。
另外,以下情况家庭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
⑴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⑵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已购买了房改房、统建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离异家庭,在离异前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
控制面积
无业或非国企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核定
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的补充规定,其中首次明确规定,无业人员或非国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核定。
无业人员、外企职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进行资格审定时,经常会遇到因没有行政职务 或技术职称而难以进行面积核定的问题。虽然以前对购房人资格审定也是按70平方米标准,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执行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对于经济适用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其他一些问题,补充规定也进行了明确。如: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在单位在核定时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组织)部门的印章;已通过资格审核但尚未购房的家庭,因申请人或配偶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调升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审核表丢失,需由申请人提交挂失补办申请,因个人原因丢失的,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证明;因开发单位原因丢失的,由开发单位出具证明。受理申请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三个月才能补办。